答:一般情形指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可直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或者予以驳回,且不存在驳回复审、异议等后续程序的情形。
答: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申请本身所属的商标类型是否需要更长的整体注册周期;商标申请是否因申请人或申请商标本身的原因在形式审查方面具有特殊流程和情形,需要更长的形式审查时间;商标申请人采取银行汇款缴费方式,导致对款时间较长;商标文件送达上是否因不能直接送达申请人,需要更长的送达时间;商标申请是否因申请人或申请商标本身的原因在实质审查方面具有特殊流程和情形,需要更长实质审查时间;商标申请是否因不同的审查结论以及是否进入后续程序,需要更长的整体注册周期。
答:应符合以下7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在缴费期限内以在线支付方式足额缴纳费用,且在形式审查中未启动补正程序;不属于同日申请情形;申请人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形改变申请商标形式审查结论;商标文件无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实质审查中不存在需要发送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或者修正、暂缓审查等流程和情形,依法可直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或者予以驳回;申请人未对驳回决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初审公告期内未被他人提出异议。
答:共有以下11种情形:申请商标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和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形式审查中启动补正程序;申请人采取汇款方式缴纳商标规费,不能按规定时间对款;属于同日申请,应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实质审查规程》进行审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形改变申请商标形式审查结论;商标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提交,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就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做出说明或者修正;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人请求或者商标审查管理需要暂缓审查;实质审查结论为部分驳回,因需要依法等待申请人提出分割申请和驳回复审申请,该商标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不能直接予以初审公告;申请商标驳回决定被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初审公告期内被他人提出异议。
(编辑: 汪诚,美编:王镇杰,审读:蔡莹 孙雅曼)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