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我市出台《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嘉兴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嘉委发〔2013〕35号)、《嘉兴市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三年行动方案》(嘉委办发〔2013〕118号),大力培育一批拥有先进核心技术、产品高端、产业新兴的创新型企业,日前,我市出台了《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嘉兴市创新型企业包括科技领航大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和科技创新领先企业。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持续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营状况良好。《办法》指出,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坚持企业自愿、鼓励自主创新、强化科技引导、促进转型升级”的原则。嘉兴市科技局负责嘉兴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办法》规定,申报嘉兴市创新型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嘉兴市域内注册三年以上的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从事研发工作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研究开发费用发生在嘉兴全市内的比例不低于60%;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B类及以上企业;“三废”达标排放,近三年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无偷(骗)税违法行为。其中,申报科技领航大企业、科技创新示范领军企业和科技创新领先企业还需同时符合一系列特定条件。
申报时,企业按照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不得涉密,受理和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不负有保密责任。
申报截止后,由各县(市、区)科技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嘉兴港区管委会经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步筛选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推荐至嘉兴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对拟认定的嘉兴市创新型企业,在嘉兴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告认定结果,并分别向企业颁发“科技领航大企业证书”、“科技创新示范领军企业证书”和“科技创新领先企业证书”。
对认定为嘉兴市创新型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酌情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奖励,企业在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研发机构、申请科技信贷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办法》还规定,嘉兴市创新型企业自认定起有效期三年,到期需复审认定。已认定的嘉兴市创新型企业如出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受到处罚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当年度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累计超过10万元的,将一律取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