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
一、 就业失业登记
一、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1.申办条件:城镇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人员;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破产停止经营人员;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人员;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统一安置人员;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其他失业人员。
2.申请资料: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1份;2张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3.办理程序: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各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未就业证明,填写《就业创业证》申领表1份,经各区(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各区就业局初审,市劳动就业局对申领《就业创业证》相关材料复审后,办理失业登记,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创业证》。(上述表格可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下载步骤:首页 >> 网上办事 >> 下载中心 >> 就业管理及服务)。
4.享受待遇: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以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
二、 就业创业人员如何办理就业登记?
答:(一)申办方式:①用人单位统一办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录用)登记手续。②劳动者个人办理: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二)申报资料:①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材料;②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③本人2寸免冠照片2张;④《就业创业证》申请表(可现场填写);⑤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领《就业创业证》相关材料审核后,10个工作日核发《就业创业证》。
二、 就业援助
一、如何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答:1.认定条件:(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7)其它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申请资料: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到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上报,区劳动就业局审核后,市劳动就业局认定(上述表格可免费领取或者登陆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下载步骤:首页 >> 网上办事 >> 下载中心 >> 就业管理及服务)。
二、享受待遇:
(1)聘用人员上岗,月工资不低于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保险部分),并参加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工资和保险等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2)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3)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享受待遇:
(1)聘用人员一经上岗,本人月工资不低于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保险部分),并参加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工资和保险等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2)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6.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