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技术人员认为,我发明出来的东西就属于我的,别人不可以用,其实这种认知是错的。专利是一种垄断权,如果不申请专利,就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当他人盗取研究成果的时候,研发者对其成果不具有专利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无法追究盗用的法律责任。同时,在我国专利申请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就原则上而言,谁先申请,专利就授予谁。许多“专利流氓”就是利用这一点率先于研发者申请专利,然后反过来倒打一耙,令研发者损失惨重。有些发明人取得了研究成果后不去申请专利保护而是先去发表文章或成果鉴定,而这样就不可避免要公开技术内容,使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误区三:做出了样品甚至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 发明申请专利人中有很多人认为这一技术方案只是一个粗略的想法,还没有投入生产,也没有产品问世,不适合申请专利,等有了产品再说吧。这样的想法对于专利研发者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即便侥幸获得授权,专利也处在一个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此时如果你发现有人侵权并提起诉讼,侵权人则会以专利申请之日技术已经被公开为由进行抗辩。你不仅败了官司,还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都是对一种技术方案的保护,而不是对产品本身的保护,因此,哪怕没有成型的产品,只要有了切实可行的想法,就可以着手进行专利申请了。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有部分发明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一次只能申请一类专利,即申请了发明专利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其实并不是,一项产品发明可同时申请多种专利,技术方案也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批得快,可尽快获得相应保护,只需要8个月左右时间,而发明专利则通常需2~5年审查批准时间。因此,对于一些重要的产品发明,若发明人只申请了发明专利,而此时他人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那么他将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拥有了产品的专利权。发明人使用该产品,反而构成了侵权。因此,如果想要获得全面的保护,应当对每一个创新点单独申请专利。很多单位的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只有几句话,技术方案完全没有交待清楚,这给专利代理人制作正式专利申请文件造成很大的困难。当撰写人员要求发明人提供更多的技术方案时,他们会以技术保密为由拒绝。事实表明,发明人对于保密与公开的度掌握不清,自以为的保护行为只会导致专利申请的效率降低。如果一件专利申请被审查员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而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这件专利申请很大概率会被驳回。有些发明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以为可“高枕无忧”,从而忽视了后期的研发工作。即便开发出了新产品或者新改进,也不再选择申请专利。因为如果他人对该产品作出改进并申请专利,就会反过来限制原专利权人产品的更新换代,致使原专利权人在不经意间沦为“侵权人”,丧失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使在你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可能会被批准。即使是进行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无法确保对世界范围内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所以得到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你的专利是真正有效的专利,只是代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只有在你的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或者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但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后维持了你的专利权,此时你的专利才是真正有效的专利。一旦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你的专利会百分之百地被无效掉,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取得有效的专利权。有些发明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没有做查新检索,对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如何不确定,根本不知道其技术方案有没有公开过或公开使用过,这也是我国技术人员的通病——信息检索和收集信息的能力极低。检索工作在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他人已经就某一技术方案申请过专利或者在相关文献中公开,你没有做检索也去就这一技术方案申请专利,那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了。许多人认为,软件只能申请著作权,而不能申请专利。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著作权与专利的保护内容是不同的。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的是程序代码;而专利则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本身,也就是说,专利对于软件类技术方案的保护是其核心技术方案的实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明确,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因此软件著作权登记对于软件的法律保护有一定的局限性。软件的专利申请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