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网行业资讯
第一条 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厂房建设、购买、租赁、装修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需购买土地建设生产厂房或办公楼的,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并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按约定投产,三年 内任一年度增值税达500万元的,再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建设 补贴;三年内任一年度增值税达1000万元的,给予7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
(二)购买标准厂房的,按照建设成本价格出让。
(三)租赁标准厂房的,自入驻装修之日起免交三年租金及押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一次,但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四)企业首次对租赁、认购或自建的标准厂房进行装修,装修费按照40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补贴,实际装修费低于4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据实补贴。
第二条 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新购置设备经第三方认定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对超出2000万元的部分,按10%予以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搬迁原有设备用于我市生产的,对企业设备搬迁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
第三条 新落户我市的研发集成、技术服务、平台运营和云服务型物联网企业自建办公楼的,土地按基准地价出让,并给予7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贴;租赁办公楼并注册登记运行正常的,自入驻之日起按市场评估价全额补贴三年场地租金,三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每三年根据市场价格调整一次,但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新购置设备的,前三年按其新增研发、检测等设备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前三年内,按照年度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第五条 智能终端制造企业年工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或年 增值税达到500万元的,前三年每年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后两年每年奖励150万元。
第六条 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本人。
第七条 引进人才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生产制造企业在我市出口产品的,给予0.01元人民币/美元的出口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人民币。
第九条 新落户我市的智能终端生产制造企业,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整机出口价格在15-30美元的,给予2元人民币/台 出口货物物流补贴,出口价格在30美元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元人民币/台。
第十条 新落户我市的生产制造型物联网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照0.0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用气按照0.3元 /立方米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用气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新落户我市的物联网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类企业,在企业竣工投产后,用电按照0.06元/千瓦时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每年的用电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物联网企业引进行业领军人才、全日制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与市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 的,根据引进人才层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安家补贴,提供80-150平方米的免租住房,并由人才服务地政府积极做好 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的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物联网企业新录用一线生产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内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按300元/人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对在我市建立云计算中心的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类企业,由市政府协调运营商三年内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资费收取网络带宽费用,差额部分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对项目实施良好,按时还本付息的物联网企业,经主管部门确认后,给予专项贷款同期基准利率50%的贴息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鼓励物联网企业上市、上新三板挂牌,对注册地在我市辖内的新上市、挂牌企业,在省财政奖励500万元和50万元的基础上,由企业纳税所在地县(市、区)按照规定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设立鹰潭市物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总规模50亿元,对物联网企业的重大项目建设、研发等给予重点支持。设立鹰潭市物联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对物联网产业创业孵化类企业及项目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落户我市的物联网企业同一年度科研技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新增设备技术投资额的20%比例给 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八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物联网相关科研项目的企业和研发机构,分别按照国家或省下达科研资金额的15%给予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参加国家或行业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新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20万元、制定行业 标准的企业按照每户10万元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产品标准 创新贡献奖的物联网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我市企业依据国家、行业、联盟团体等标准进行产品测试认证,测试认证机构免收企业费用的,以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测试认证机构测试费用补助,单个产品测试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测试机构测试补助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第六章 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支持市内物联网企业软硬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和示范工程优先选用目录内产品。
第二十二条 支持生产制造类物联网企业优先采购本地芯片、模组以及其他零配件,对企业采购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奖 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列入县级试点示范的物联网企业购买新技术或新产品进行改造升级的,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按照其采购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市级以上 物联网改造、物联网应用示范的企业,市级财政再按其采购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根据我市与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企业的合作协议,应用窄带物联网等网络的企业,经认定由市政府协调运营商以低于市场价格收取网络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拥有核心技术、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大的物联网企业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制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市企业转型升级,从事物联网及智能终端生产制造、研发集成与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与云服务等,其新增投入及效益符合条件的,参照执行本政策相关扶持奖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措施除已明确资金来源的条款外,涉及固定资产投入、纳税奖励、生产要素补贴奖励资金由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支出,科研创新、应用推广补贴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支出。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中,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可享受同类型多项补贴奖励的,执行金额最高的政策,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