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暂行办法

新乡市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尽可能减少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培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的意见》(新发〔2015〕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新发〔2015〕21号文件所认定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

第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按其就学意愿和实际住址安排到新乡市所属学校就读。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就读的,按照与原就读高中同等录取批次的原则,结合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应普通高中入学。

第六条在我市接受初中教育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参加中招,与本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未在我市接受初中教育且户籍不在我市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参加中招,也可以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第七条引进人才随迁子女高中毕业后参加高考的,按照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人才办统计汇总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材料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统筹安排入学和学籍转接。

第三章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

第九条解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通过我市评定时,其配偶不在新乡市就业或处于非就业状态的,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十条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配偶就业按以下方式解决:属公务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专长,由市人社局核实认定后联系安排到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属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人社局核实认定后联系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涉及人员编制问题,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配偶,可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按照新乡市户籍人员条件报考。

(二)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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