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ZJHC00-2018-0005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8〕1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推进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

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3号)和《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7〕16号)精神,加快推进衢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发挥绿色金融对“大花园”建设、新兴产业的引进和培育、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改造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作用,2018—2021年每年市本级安排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专项及相关资金5亿元。各县(市、区)参照市本级合理安排资金。经研究,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增加绿色金融供给
  (一)支持设立高层级的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新设或异地迁入的全国性总部金融(类金融)机构,按照首期实缴资本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贡献特别突出的,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并鼓励新设立衢州绿色发展银行,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全国性金融机构在衢州注册设立的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按照首期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2%的比例给予开办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上述金融机构自开业5年内,参照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标准予以补助。绿色银行在衢州设立符合“赤道原则”的市级分行或新引进的银行,开业后3年内,按照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50%、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财政性资金存放支持(执行同期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利率水平)。
  (二)支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设立的绿色金融事业部(业务中心)、绿色金融专营分支行等专营机构分类开展年度评价,对先进者予以表彰奖励。
  (三)支持绿色担保机构建设。政府出资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小微绿色企业发展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7〕38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建立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对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并承担风险的银行机构,其当年实际发生坏账后的绿色贷款净损失,符合条件的,按银行承担风险比例给予20%的风险补偿,单家银行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融资租赁发展。对经批准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自注册成立年度起5年内,参照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标准予以补助。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按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
  (五)支持绿色金融中介和研究机构建设。对具有参与全国金融市场推荐、评估、评级、认证、咨询、交易、征信等服务资格,或其服务得到全国金融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绿色金融中介服务和研究机构,如注册在衢州或注册地迁入衢州,自注册当年5年内,参照其地方贡献确定适当补助额度,按前3年100%、后2年50%的标准予以补助。如注册地不在衢州,由其主导在衢州主办的、具有全国性影响的论坛、研讨等活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并考虑影响力和实效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扩大绿色融资规模。对银行支持衢州“大花园”项目、重点项目建设和国资公司发展,单个项目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在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评分给予适当加分。对在衢保险、证券引进上级资金支持衢州“大花园”项目、重点项目建设的,给予开展政保合作、政券合作的优先试点。
  二、鼓励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七)创新绿色信贷模式。扩大专利权、知识产权、商标权、排污权、农村土地经营权、应收账款、保单质押贷款等抵质押贷款和“无缝续贷”、“互联网+金融”、绿色支付等覆盖面,争取投贷联动、债转股、债股结合等创新试点等。大力开展政、银(保)、企合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杠杆效应。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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