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GO莲池创业园:初次创业的你,都知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GO莲池创业园:初次创业的你,都知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毕业后自主创业可享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适用人员范围: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5.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二、房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三、继续教育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四、招用毕业大学生企业也可享优惠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适用企业范围:

上述政策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五、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 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 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号)

  



六、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 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 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 120号 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号)

  



七、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号)

  



八、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 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号)

  



九、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 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 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 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号)

  



十、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省级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 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号)

  


十一、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 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 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号)

  


十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 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号)

  


十三、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范围: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120号)

  


十四、向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提供资金支持的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主体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5号)

  



十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初期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



优惠内容: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9] 13号文件明确,《财政部税务 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享受投资抵扣优惠的投资对象范围。


适用主体范围: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及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号)

  



十六、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给予就业补贴



优惠内容:

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扩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服务项目、应征入伍等招聘招募和硕士研究生、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见习期未满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适用主体范围:

高校毕业生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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