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就业证办理
法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调整〈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审改办发[2010]1号)
受理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申报材料
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3、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4、聘用意向书或委派书(验原件);
5、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说明(由国际认可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证书等,验原件);
6、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外国人户籍所在地治安或警察部门出具);
7、拟聘用外国人的护照(验原件);
8、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供,验原件);
9、拟聘用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聘用单位向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办理意见;
4、分管厅领导审批;
5、审批通过后制作许可文书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6、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联系方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电话:0714-6516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