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半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概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12〕1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人社字〔2014〕67号)文件精神,现将开展2018年度上半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半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矿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12〕1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人社字〔2014〕67号)文件精神,现将开展2018年度上半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6月15日--6月25日,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二)7月9日前,经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报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三)7月21日前,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政府官网公示后报当地财政局复核。

(四)7月底前,经当地财政局复核后,由当地财政局按规定予以拨付。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12〕1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石人社字〔2014〕67号)政策执行。

三、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根据石财社〔2012〕16号和石人社字〔2014〕67号文件,申请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证明》(见附件1);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见附件2);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已登记“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校毕业生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见附件3);

2.《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已登记“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证明》(见附件4);

5.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一)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以石家庄市地税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收据为准;医疗保险以河北银行开据的医疗保险缴费存折划扣项复印件或银行网银体验机(多媒体自助一体机)打印的对账单为准。保险收据、对账单要求清晰,缴费期与申请期限一致。其他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单位代管档案的人员,依据代管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据及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人申请期限内的缴费证明。

(二)所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请一次,过期不补,按月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站在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申请、审核和上报等具体工作。

(二)各区在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要在公共场所、路口、居民区等人员出入和密集区域采取张贴告示等方式,公告工作的相关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均能按时申请。审核结果,要按照石财社〔2012〕16号文件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区在材料收集、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有效甄别申报人员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各区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由各区按照省、市政策,每年开展两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市人社局不再另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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