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资讯】企业名称不能随意使用“中国”等词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词。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境外出资人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词。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