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 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第六章 交流与退出

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 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第六章  交流与退出

第二十条  具备二级岗位聘用资格人员交流到省内其他事业单位的,可以经过以下程序聘用:

(一)现工作单位根据单位职能、岗位设置情况和专业学科建设需要提出设置二级岗位的申请,逐级上报至省人社厅。

(二)人社部门会同现工作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在原单位二级岗位聘用期间的专业履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省人社厅核准发文。

第二十一条  二级岗位所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聘用单位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至省人社厅,取消其岗位聘用资格:

(一)弄虚作假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二级岗位的;

(二)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或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四)经认定应当取消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二级岗位所聘人员改聘(任)事业单位非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调离事业单位的,不再执行二级岗位工资待遇,但可保留其岗位聘用资格,保留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三条  二级岗位所聘人员退出、交流、晋升或降低岗位等级、改聘非专业技术岗位时,随即核销所设置的二级岗位,并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省人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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