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 与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第四章 人员选聘
第十二条 二级岗位人员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人社厅根据空岗情况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全省二级岗位人员选聘方案。
(二)各市州人社局、省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二级岗位人员选聘方案要求,按照本地本部门(单位)空岗情况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申报拟新聘二级岗位人员数额,报省人社厅核准。
(三)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新聘二级岗位人员数额和选聘条件,组织推荐申报,逐级上报至省主管部门或市州人社局。事业单位确定二级岗位推荐人选,应经过个人申报、单位专业技术委员会或相应组织推荐、人事部门考核、单位党委(组)集体研究、单位公示等环节,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州人社局、省主管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对二级岗位推荐人选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形成推荐意见,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征求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其中市州推荐人选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至省人社厅。
(五)省人社厅组织成立二级岗位选聘专家审核组,分组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审核评议。专家审核组成员从省二级岗位选聘评议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六)经专家审核评议合格的二级岗位拟聘人选,由省人社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省人社厅发文通知各地各单位。
第十三条 二级岗位人员选聘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单位可随时申报,经市州人社局、省主管部门或省直属事业单位考核推荐后,由省人社厅报省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四条 实施省委、省政府重大人才项目,事业单位引进海外、省外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需要申请特设二级岗位的,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及时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