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资资讯】国资委: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要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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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办法》指出,对中央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其中一些问题造成了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个别问题还没有及时进行追究处理。同时,央企普遍反映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追责难度大,在相关制度建设和实际工作中面临很多问题,亟须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有关标准、程序和方式等。

  《办法》提出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四个原则:依法依规问责、客观公正定责、分级分层追责、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中央企业责任追究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等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投资并购、境外经营投资和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等11个方面的72种情形。例如风险管理方面包括: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等。

  那么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相关负责人表示,资产损失是“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

  “随着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缺乏制约等问题。”国资委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丽莎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相较以往规定,《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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